临沧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重要部署,落实《临沧市“兴临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兴临人才支持计划”)等人才政策,加强人才项目经费整合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沧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临沧市“兴临人才支持计划”,以及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工作涉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推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推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具体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和用人单位等分工负责。
(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兴临人才支持计划”及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工作规定的评选程序、人选条件开展人才评选,严格按标准保障人才各项经费,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管理,注重绩效。“兴临人才支持计划”涉及资金按照当年申报预算、次年年初一次性划拨的方式兑现。市级责任部门要严格对照评选结果,准确申报资金需求,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增强财政资金聚合效应。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市级责任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将人才专项资金政策内容、支持标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确保政策执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部门横向协同的管理机制。“兴临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金按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余人才项目资金由市委组织部按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牵头组织“兴临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评审工作。每年发布人才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市级责任部门引进和培养人数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指导市级责任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2.审核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项目评审结果,按程序核定市级责任部门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将核定的预算申报金额和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级责任部门及市财政局。
3.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市级责任部门和用人单位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考核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级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
1.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支持评审方案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支持,并根据管理需要健全完善其他制度体系。
2.开展评审工作。按照确定的年度评审要求、引进和培养人数及择优支持项目数量,开展本领域评审工作,接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
3.测算经费需求。结合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评审结果,准确测算次年经费需求,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4.编报部门预算。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分管领域的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中期规划以及绩效目标。分类编制人才专项资金,对个人补贴、培养激励经费和项目支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责任部门足额申报预算;对项目支持经费,按照“谁立项、谁预算”和“统筹现有、归口核算”的原则申报预算。
5.加强预算管理。研究拟定分管领域的人才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及时申报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6.加强监督管理。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
(三)市财政局
1.落实项目资金。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市级责任部门申报各人才专项资金,审核各部门预算申报情况,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和预算调整等工作。
2.指导预算管理。指导市级责任部门开展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责任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
(四)用人单位
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兑现个人补贴与培养激励,严格按规定开支项目支持经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实现项目目标。配合市级责任部门、财政、人大、审计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向市级责任部门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团队)培养激励、生活补贴、人才及团队自身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条件改善以及招才引才等工作开展。支持人才(团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数量。
(一)个人补贴与培养激励
1.购房补贴
(1)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刚性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A、B、C、D、E类人才,在临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60万、40万、30万、20万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4:4:2的比例分3年补贴。
(2)专业化干部人才专项。国内“双一流”A类和B类大学,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定岗分配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博士研究生20万元购房补助,给予硕士研究生10万元购房补助。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4:4:2的比例分3年补贴。
2.生活补助
(1)人才引进专项。符合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的入选人才,与引才单位正式签订3年以上引进协议,每年为临沧工作、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对柔性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A、B、C、D、E类人才,按实际服务时间,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万、2万、1.2万、0.8万、0.5万的生活补助。
(2)人才培育专项。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临沧学者、产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首席技师、文化人才、医疗人才、教育人才、乡村振兴人才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特殊生活补助。
(3)定向博士生培养工程。对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人员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研究方向符合临沧产业发展需求,在临沧市内最低服务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满后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3.创业补贴
入选创业人才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项目支持
1.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支持。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领衔实施的科研项目可申报项目经费支持,经评审认定,按A、B、C、D、E类人才,自然科学类课题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30万、15万、10万、8万的项目经费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7万、5万的项目经费支持。给予的科研经费支持,按照4:4:2的比例分3年拨付。
2.培育期项目经费支持。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30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临沧学者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18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产业领军人才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12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首席技师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9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文化人才专项的人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人9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教育人才、医疗人才团队专项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9万元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以上项目经费按照4:4:2的比例分3年拨付。
3.科技项目经费。入选科技创新攻关团队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最高40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入选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和创新联合体的机构落地运行后,经评审,市级财政给予每个机构最高100万元一次性项目经费支持。
(三)人才提质增效工程经费支持。
评选为特色人才项目的,按照第一类项目、第二类项目、第三类项目,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工作经费支持。
(四)其他经费
基层人才对口培养、市委联系专家、临沧籍人才暖心回流工程和援临干部等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实施的人才项目经费。市级责任部门专项项目评审、过程管理、服务人才(团队)等工作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需纳入人才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
第六条 坚持“同一人才引进政策补贴不重复享受”及“同一成果不重复使用”原则,可凭新取得的创新成果在专项培养期满后,申报“兴临人才支持计划”其他专项,按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责任部门,于年度预算编制前完成“兴临人才支持计划”评审工作。市级责任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人才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以用人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区分市级和市对下人才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将市级人才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责任部门预算保障。市级责任部门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申请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优化预算项目库申报管理,年度中下达项目经费由市级责任部门做好储备项目并共享至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申报,报对应市级责任部门审核。
第十条 个人补贴和培养激励,在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至各类人才。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级责任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兴临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支持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由承担单位使用,优先满足原人才(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项目支持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入选“兴临人才支持计划”的人才经批准在市行政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的,项目支持经费一并流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流程调整下达项目支持经费。身份转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停发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项目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由人才所在单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务管理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发挥人才专项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市级责任部门规定开支内容、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将人才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决算编报。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人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责任部门、用人单位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各市级责任部门在收集用人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报告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牵头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到下一轮人才评选及项目经费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责任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人才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要求,完善项目支出内控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级责任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配合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的,采取约谈、收回资金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责任部门和用人单位严格落实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对存在失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兴临人才支持计划”等人才管理及资金使用要求的,不予安排人才专项资金或追回已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出现需退回人才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市级责任部门报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发函,明确退回资金额度及对应经费下达文号、科目等信息,由市级责任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中属于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施行,实施周期与“兴临人才支持计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