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二)上述部门、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包括市属金融、文化企业。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四)其他经认定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第(三)、第(四)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市属企业。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规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覆盖,市属企业应纳尽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三)突出重点、提升效益。预算支出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支持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重点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四)相互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依规适度增加市属企业上缴利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属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监管部门就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等问题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收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六)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汇总建立市属企业名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初步审核;
(四)编制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八)定期统计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市属企业名录;
(九)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内部利润分配机制;
(六)按照相关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市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根据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调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二)中央、省、市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六)相关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七)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监管部门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有关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收入测算及上年结转收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依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监管部门及市属企业细化编制。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在接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6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目级科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下项级科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监管(所属)企业上缴。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市属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财政。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按照先收后支、区分轻重缓急办理资金拨付。市属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监管部门应督促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市属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在已批复预算总额内的支出项目间、预算科目间、预算级次间、绩效目标调剂的,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报请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预算调剂。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评价,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将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不按规定申报、不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市属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至省级财政部门持有的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云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市直部门按规定组织并监督相关市属企业编制、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临沧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本办法。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合计持股为100%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适用下述国有独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即除上述收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认定应收缴并统筹使用的市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资产处置等专项收入。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市属企业负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市级金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收益计缴
第六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为30%。承担市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戒毒类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年应交利润收入不足(含)5万元企业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会同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缴比例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收益以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后,扣除因充实社保基金对应股权分红收益后缴纳。
(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
(二)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交收益时,可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中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及其他经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可抵扣事项。
其中:可抵扣的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为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是指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当年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
(三)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或抵减应交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当年应交收益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原因导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不予抵减或补缴应交利润。
第八条 监管部门持有股权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监管部门所持股权计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监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国有控股企业当年符合分配条件不予分配的,监管部门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不分配理由和依据。监管部门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缴国有股股息红利。
第九条 监管部门转让所持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形成的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监管部门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确实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监管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收益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年度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根据收益申报要求,及时申报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每年5月31日前由国有独资企业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利、股息收入。每年5月31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根据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企业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入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收益收缴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市级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
(三)市属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办理缴款时限和要求具体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其中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监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分批缴清。经批准,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可在二个月内分两次缴清;应交利润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在三个月内分三次缴清。
(二)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对市属企业应交利润和股利、股息收入由于现金流严重不足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缴纳的,经监管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跨年度缴纳。
第十六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并于当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后根据财政核定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调整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国有资本收益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等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所属)企业利润分配机制,积极组织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切实落实出资人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拒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数与实际上缴数差异较大,监管部门在薪酬考核时应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挪用、拖欠、不缴或少缴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施监管及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由受托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市直部门负责相关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和监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收益收缴及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属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临沧市财政局 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企联发〔2014〕41号)同时废止。